近日,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一院因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和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長征運載火箭形象,將寶馬公司和蒙牛公司分別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寶馬公司在2011年第11期的《看天下》雜志發布的一則寶馬汽車平面廣告中使用了由一院研制的長征二號F運載火箭形象,而蒙牛公司在2011年春節期間組織的“嫦娥迎玉兔,牛運傳神州”新春回饋活動中,在蒙牛酸牛奶外包裝及相關戶外、電視廣告中使用了由一院研制的長征三號乙運載火箭形象。
據悉,兩公司未經一院許可,擅自將其研制的運載火箭形象用于廣告宣傳,利用運載火箭知名度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院提起相關訴訟,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寶馬公司、蒙牛公司各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50萬元。
該院領導對兩起案件非常重視,訴寶馬公司、蒙牛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侵權案是在一院領導加強中國航天長征火箭品牌保護及建設的明確指示下,繼一院起訴韓國現代汽車品牌侵權案、愛國者侵權案勝訴后又一次起訴的對“長征火箭”品牌形象的侵權案。
目前,兩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趙晶)
來源:中國航天報